一些國家和地區以與我國開展經濟合作等為掩護,在我重要軍事設施附近建立情報據點
“部隊陣地建到哪,涉外企業跟到哪”
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為瞭解該法修改的內容與意義,記者日前採訪了參與法律修改工作的總參軍事設施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據解放軍報
一些軍事設施周邊
安全環境日趨惡化
重要指揮工程、導彈陣地、艦艇基地等核心要害軍事設施,直接關係國家戰略指揮穩定、戰略力量安全和戰略威懾有效。然而,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一些軍事設施周邊的安全環境正日趨惡化。
宋心輝參謀透露,一些國家和地區以與我國開展經濟合作、經商辦企業、旅游觀光等為掩護,對我實施抵近偵察,在重要軍事設施附近建立情報據點,近距離觀察、窺探我軍事設施和部隊行動,“在調研中,常聽到官兵感慨,‘部隊陣地建到哪兒,涉外企業就跟到哪兒’,這為我們敲響了警鐘。”
翻閱調研報告,記者發現,此類案例眼下在全國並不鮮見。比如,海南某艦艇基地軍事禁區安全控制範圍內,地方政府違規招商引資,建設了多棟涉外別墅會所,嚴重威脅基地安全……雖然國家最終出面對其進行收購、拆除,但該軍港目視範圍內仍有多家高層酒店,安全隱患依然存在。
據介紹,在部分海軍基地附近,當地漁民出於經濟目的,在出港航道上違規布設網箱,艦艇出港時,甚至出現“漁民試圖用旗子指揮艦艇避讓”的極端情況;在一些海上靶場,也曾出現了漁民違規捕撈的情況。
本次修法對上述情況從地方經濟建設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角度,進行了相應調整,進一步完善了保護核心軍事安全的相關條款,使得新法更有約束力。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在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捕撈以及其他妨礙軍用艦船行動、危害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內,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未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不得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從事捕撈或者其他活動,不得影響軍用艦船的戰備、訓練、執勤等行動”。
部分軍用機場
凈空環境惡化
“修法適應了國家經濟社會和國防建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進一步加強了軍用機場的凈空保護。”大家普遍認為,新法將發揮重要作用。
單紹立參謀告訴記者,隨著城市規模不斷擴大,相當一部分軍用機場和新城區、開發區等城市環境相連相融,凈空環境嚴重惡化。據不完全統計,1995年以來,全軍在用機場有半數以上凈空環境遭到人為破壞,凈空範圍超高建築物達1000多處,最嚴重的超高300多米。因凈空原因導致的飛行事故近百起,有的機場已不能保障軍機正常飛行,十幾個機場被迫關閉、搬遷,嚴重干擾部隊的戰備訓練和戰鬥力提升。
“造成困境的原因有多方面,地方政府不合理的規劃開發是其中之一。加強統籌協調是解決之道。”羅泰參謀對此深有感觸。他舉例說,新疆某地政府在未與部隊協商的情況下,在距軍用機場跑道端口約4公里處興建了超高建築,導致機場不得不搬遷,僅重新規劃就用了8年時間。
記者瞭解到,修改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增加了第二十六條規定:“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修建超出機場凈空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得從事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使用效能的活動”。在第四十三條增加了對破壞軍用機場凈空的處罰規定。
“國防是所有公民共同的事業,軍事設施是國家資源的組成部分,各級政府和軍事機關,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責任,也有義務保護軍事設施安全,維護國家利益。”馬翼飛局長告訴記者。 (原標題:“部隊陣地建到哪,涉外企業跟到哪”)
- Jul 05 Sat 2014 16:19
“部隊陣地建到哪,涉外企業跟到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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